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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

我的婚姻究竟誰做主?

更新時間:2018-03-19 12:25:04 來源:m.aniluna.com 編輯:本站編輯 已被瀏覽 查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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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13日起生效實施,重點對“婚前貸款買房、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時如何分割”“懷疑孩子不是親生,對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怎么辦”“第三者是否受保護”“墮胎是否侵犯生育權”等爭議較大的問題作出解釋。記者進行了追訪,讓我們從中體會“我的婚姻究竟誰做主?”

婚前貸款買房歸自己
現代社會,結婚前一方貸款買房、結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情況十分普遍。特別是按中國的傳統及婚嫁習慣,一般由男方提供住房,房產一般也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后往往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那么離婚時房屋應該歸誰?是否會出現“老公變房東讓男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的情況?
【條款】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若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判決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讀】北京市律協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王芳律師肯定了第十條規定:“其實人們在爭議房子到底歸誰的時候,忽略了第十條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當由房屋產權人給予配偶一定補償,而且還要考慮房產升值利益,這才是最大亮點,恰恰證明老婆和老公一樣,都可以是房東。這對于沒有購房卻又幫配偶長年還貸的女方,實現了真正的公平。”

“啃老房產”歸個人
當下適婚的年輕人,已多為80后、90后獨生子女,接受父母的房屋饋贈比較常見。那么,婚后父母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離婚時該歸誰?
【條款】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解讀】北京朝陽法院民一庭副庭長俞里江認為,此前出臺的司法解釋(二)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資是對一方的贈予,而父母婚后出資是對雙方的贈予,但這個約定實際在中國的具體國情下,很難發揮作用。“因為迫于觀念,父母給子女出錢買房時,很少有人去簽協議或做公證。而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更為合理,也更符合國情。”

婚內財產分割弱者占優勢
夫妻雙方不離婚,共同財產能分割嗎?新的司法解釋告訴我們,法律將保護弱勢一方。
【條款】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解讀】王芳律師認為,第四條是涉及婚姻財產的重大突破。它確立了婚內分割財產制度,會對夫妻雙方弱勢一方起到保護作用。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弱勢方不用以婚姻破裂為代價,在婚內直接起訴要求共同財產分割,從而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損失。這個條款可以保護夫妻間在經濟上處于弱勢的一方,尤其是長年擔任家庭主婦的女性面臨被動離婚的困境時,有了很好的救濟渠道。
王芳說,婚內財產分割制度在國外早有明確規定,而我國婚姻法在此制度上一直有空缺。現在通過司法解釋來進行實踐,一方面可以立即開始救濟弱勢群體,實現公平正義;另一方面,為將來我國婚姻法完善夫妻財產制度也可以積累寶貴的實踐經驗。

“小三”條款被刪除
《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曾引起社會廣泛爭議的“第三者”條款,此次被刪除。
【條款】《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有關“第三者”的條款被刪除,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受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解讀】究其原因,俞里江副庭長認為,這類案件的司法實踐尚不夠豐富,各地法院在“第三者”的問題上也未形成統一認識,應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再作規定。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認為,就目前司法實踐看,“第三者插足”的問題爭議太大,無論如何規定,總會有一方不滿意,“因為這類案件涉及‘第三者’利益、丈夫利益和妻子利益的三方平衡,也涉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等問題,比較復雜,很難處理。”
但馬憶南還認為,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不會支持“第三者”。“當‘第三者’到法院起訴要補償金時,法院一般不會支持。這樣的一種道德倡導,其實不需要司法解釋再去刻意強調。”

生不生孩子 老婆說了算
生不生孩子,今后將由老婆說了算,以保護女性避免淪為生育工具。
【條款】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俞里江副庭長表示,司法解釋(三)實際確認了“終止妊娠”是妻子的權利。“但同時也為男方提供了一個救濟條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產生重大分歧時,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沒有明確這一點。”
張獻博士認為,第九條并非否認男方的生育權,但在理論上明確了一個問題,即“生育權是一種人格權、絕對權、支配權,而不是身份權”。妻子墮胎并不會侵犯丈夫的生育權,而是在行使自己的一種人格權,這種人格權是自己獨立享有的。
馬憶南教授認為,多數國家沒有要求女方墮胎需要征得男方同意,對自己身體的支配權要高于夫妻之間的知情權和身份權。如果女性不能支配自己的身體、不能擁有拒絕生育的權利,很可能淪為生育的工具。

拒做“親子鑒定”將敗訴
近年來,親子鑒定越來越火爆,孩子的親緣認證往往牽涉一個家庭的穩定。如果一方無理由拒絕做親子鑒定,那么法律將支持另一方的訴求。
【條款】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解讀】俞里江副庭長和馬憶南教授都認為,現在的親子鑒定已很成熟,準確率高,“實際以往的司法實踐中都是這樣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指導案例也始終在貫徹這一精神,但一直沒有明文規定。司法解釋(三)實際把司法實踐確定成文。”
         (新據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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